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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论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的关系——兼评《强制执行法(草案)》第24条
  • 作者

    隋璐明

  • 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 摘要
    《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执行和解作为我国特有的制度予以保留,并且作了新规定。然而,这些新规定却存在条文之间相互矛盾以及未厘清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其原因在于研究视角集中在概念、性质、效力的分析框架,迁就司法实践并倚重实体法思维,及受到短时间解决执行难的政策影响。以程序法思维及原理作为指导,执行和解的逻辑基点为限制性执行和解,本质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名义所载债权的部分放弃而非对执行债权主体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既不具有执行力也不可另诉。在执行体系中,执行和解应定位为补充性制度,相较执行和解而言,执行当事人应优先适用撤销执行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担保、债务人异议之诉等制度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实现执行目的。因执行和解阻碍执行且其效力是否履行不具确定性,会引发执行中止。若不履行的,当恢复执行且不可另诉;若履行完毕,当终结执行。
  • 关键词

    限制性执行和解执行债权的部分放弃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

  • 文章目录
    一、执行和解制度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研究视角集中且过于倚重“概念、性质与效力”的分析框架
    (二)迁就司法实践且倚重实体法思维使执行和解制度复杂化以至于“超重”
    (三)受短时间解决执行难的政策性目标的影响
    二、执行和解的逻辑基点
    (一)执行和解的类型选择
    1.执行和解的类型化梳理
    2.宜采限制性执行和解的原因
    (二)限制性执行和解的理论分析
    1.限制性执行和解的理论之争
    2.限制性执行和解的概念与执行力
    三、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关系的分析及完善路径
    (一)执行和解应定位为补充性制度
    (二)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比较分析
    1.执行中止的理论分析
    2.执行终结的理论分析
    (三)执行和解的立法建议
    1.执行和解阻碍执行且是否履行不具确定性
    2.对《强制执行法(草案)》第24条的评析与建议
    结语
  • 引用格式
    隋璐明.论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的关系——兼评《强制执行法(草案)》第24条[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06):46-54.DOI:10.16452/j.cnki.sdkjsk.2022.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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