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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的民事有限三审制重思
  • 作者

    王次宝李桂杰

  • 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 摘要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对我国原有“柱形式”审级结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良,但能否就此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金字塔型”审级结构尚存疑问。我国现行审级制度混淆了各级法院的审级职能,缺乏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司法技术,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背离了审级制度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建立有限三审终审制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我国具有构建此种审级制度的历史基因,另一方面本次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也为构建该类审级制度提供了契机。同时这也是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今后民事审级制度的发展方向应是建立以两审终审制为主体,以一审终审制和有限三审制为补充的多元化审级制度。
  • 关键词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民事有限三审制两审终审制多元化审级制度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司法部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1SFB2016);
  • 文章目录
    一、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点的梳理与分析
    (一)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点梳理
    第一,调整级别管辖制度,将案件“整体下沉”。
    第二,转移案件管辖权,将案件提级管辖。
    第三,改革案件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进一步发挥再审功能。
    (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点分析
    二、民事有限三审制的争论与定位
    (一)民事有限三审制的争论
    (二)民事有限三审制的定位
    1.有限三审制与一审制
    2.有限三审制与两审制
    3.有限三审制与再审程序
    三、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面临的困境与问题
    (一)混淆各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和法律定位
    (二)缺乏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司法技术
    (三)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四)背离审级制度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四、我国构建民事有限三审制的基础与条件
    (一)具有构建民事有限三审制的历史基因
    (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提供构建契机
    (三)域外民事三审制的制度借鉴
    1.德国的四级三审制
    2.美国的三级三审制
    五、我国构建民事有限三审制的方向与路径
    (一)合理划定民事有限三审制的受案范围
    第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第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第三,涉案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
    (二)合理细化民事有限三审制的上诉程序
    (三)合理匹配民事有限三审制的审理法院
    (四)严格界定民事有限三审制的审理事项
    (五)有效理顺民事有限三审制与再审程序的关系
    第一,进一步限缩再审程序启动的法定事由。
    第二,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第三,合理匹配再审程序的管辖法院。
    第四,合理构建再审审理程序。
    结语
  • 引用格式
    王次宝,李桂杰.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的民事有限三审制重思[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06):34-45+66.DOI:10.16452/j.cnki.sdkjsk.2022.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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