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秘明杰王梦晓
-
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
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基本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对《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三部法律有关条款的解读适用所致。确定环保组织能否获得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需要对海洋环境利益属性、海洋环境公共利益判定标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理、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厘清环保组织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角色、诉权依据与起诉顺位问题。
-
关键词
环保组织海洋环境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2022年度苏州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应用对策类)项目(Y2022LX185);
-
文章目录
一、我国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
二、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冲突及其剖解
三、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
(一)海洋环境利益的法定属性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考量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
2.环保组织有权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海洋环境监管机关依法提起的诉讼并非公益诉讼
(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解读
1.文义解释
2.目的解释
3.体系解释
(四)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与优势
四、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顺位
五、结论和建议
-
引用格式
秘明杰,王梦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原告主体资格探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01):45-53.DOI:10.16452/j.cnki.sdkjsk.2023.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