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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为何立法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 作者

    陈玉山

  • 单位

    扬州大学法学院

  • 摘要
    任何形式的法律体系都包含着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制,一般而言,追究法律责任必须以法律义务的明确界定为前提,而法律义务的设定又必须以行为能力的假定作为最为重要的基础。立法者之所以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是因为:界定立法者立法能力的不可能性与认定立法者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可能性。《立法法》上的义务性规范对于约束立法行为依然是有意义的,它们是对立法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或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 关键词

    立法者法律义务行为能力法律责任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编号:18FFX017)的阶段性成果;
  • 文章目录
    一、建构法律责任规范的一般逻辑
    二、设定立法者法律责任的基础何在
    (一)界定立法者立法能力的不可能性
    (二)认定立法者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可能性
    三、关于立法者的其他责任形式的思考
    (一)法律职业道德责任的借鉴
    (二)以起草者与审议者为例的初步探讨
  • 引用格式
    陈玉山.为何立法者不承担法律责任[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03):9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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