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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蔚伟高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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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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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新增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类型,司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在于判断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具备"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两大核心构成要件该当性。通过类型化分析高空抛物行为,发现既有法律手段足以规制该行为,刑事立法应保持谦抑性,无需新增条款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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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空抛物危险方法公共安全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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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编号:17WTB1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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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高空抛物”行为界定
二、“高空抛物”行为司法认定的关键
(一)危险方法判断是前提
(二)理解“危害公共安全”是核心
三、“高空抛物”的立法反思
(一)既有罪名能够统摄三种抛掷类型
(二)条款内容与罪名之间相互冲突
(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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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张蔚伟,高立萍.“高空抛物”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反思[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04):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