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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会永王丽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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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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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推行的一种富有柔性化的方式,相比较单方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更倾向于采用签订行政协议的方式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认定行政协议无效是行政协议制度的核心内容,涉及到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强制性效力规定为中心,通过梳理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关于强制性效力规定的认识分歧,总结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效力案件时的裁判思路,指出现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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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协议无效标准强制性效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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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研究》(编号:19SFB2015)的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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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强制性效力规定的认识分歧
(一)民法学界对强制性效力规定的认识
(二)行政法学界对强制性效力规定的认识
二、适用强制性效力规定认定行政协议无效背后的裁判思路
(一)行政法标准与民法标准顺位混乱,容易在公法思维惯性下排斥民法理论
(二)“重大且明显违法”与“强制性效力规定”内涵界定不明确,存在认识分歧
(三)“强制性效力规定”内涵不清,存在适用障碍
三、认定行政协议无效如何适用强制性效力规定
(一)公私法规则适用之选择
(二)“重大且明显”VS“强制性效力规定”
(三)“强制性效力规定”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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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杨会永,王丽沛.论行政协议无效认定中强制性效力规定的适用[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04):6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