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规范建构——以劣迹艺人“封杀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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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正爱郑淑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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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重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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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确立了以司法权制衡行政权的基本框架,但实践中审查标准的模糊甚至冲突使得许多规范性文件并未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即使进入也并未认定为违法。这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为此在加强司法监督的同时,需重新定义提起司法审查的适格主体、放宽审查范围;同时进一步矫正与完善行政自我审查,从制定伊始即寻求内部审查与外部监督。该文结合我国现有制度经验,以期有效提升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为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正当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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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劣迹艺人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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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编号:NO.CYS2105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新时代重大法治问题研究”(编号:NO.2019CDSKXYFX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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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封杀令”文件及行为性质的行政法分析
(一)“封杀令”的性质探究
(二)“封杀行为”中公益与私益之辩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模式之局限
(一)行政合法性审核制度的缺失
(二)制定权限监管制度的不足
(三)行政规制范围的无序扩张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完善构想
(一)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二元审查制度构建
(二)确立规范性文件自我审查前置程序
1.行政程序规则及其应用简化
2.备案审查制度的落实
(三)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应然表达
1.启动主体应增设第三人
2.加强司法建议履行的实效性
3.审查范围应扩大至规章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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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董正爱,郑淑裕.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规范建构——以劣迹艺人“封杀令”为例[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9(01):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