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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认定的应然转向
  • 作者

    智逸飞

  • 单位

    云南大学法学院

  • 摘要
    滥用数据爬取技术有必要动用刑法加以规制,但司法实务及理论界的主要观点皆以爬取行为避开或突破技术保护措施作为判定刑事不法性的依据,导致刑法保护对象发生偏误,也抽空了数据犯罪的法益保护内容,抑制了数据公共价值的释放。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基础建构数据安全法益,对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的认定要以在客观上侵犯数据安全法益,主观上对行为方式与爬取数据的总量、数据表征的信息内容存在明知的事实上进行。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性标准的重塑可作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违反国家规定”与“情节严重”之间构建适格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过渡,并可为非法获取数据行为确立值得刑法规制的罪质。
  • 关键词

    数据爬取数据安全法益刑事不法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与中国体系化的法律应对研究”(18BFX092);
  • 文章目录
    一、数据爬取行为的入罪误区:症结与诊视
    二、数据爬取入罪的客观证立:数据安全法益的建构与侵犯类型界定
    (一)数据安全法益的重要依据:数据分类分级的刑法保护模式例证
    (二)侵犯数据安全法益的具体类型暨数据安全法益的入罪指导作用
    1.结合司法解释中的三种行为结果确定数据安全法益被侵犯的具体类型
    2.《刑法》第285条第3款行为方式的适度调适
    三、数据爬取入罪的主观证立:“明知”的内容纾解与确证
    (一)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内容厘正
    (二)数据爬取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厘定
    四、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认定的条文范式转换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规范意旨
    (二)“情节严重”的规范意旨
    (三)重释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性的条文体系关联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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