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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登记对抗主义下相对性物权说之批判
  • 作者

    李宗录

  • 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 摘要
    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规则由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构成,其适用难点在于如何解释对抗要件所产生的登记对抗效力。相对性物权说在承认未登记物权仍为物权属性可对抗一般债权的前提下,主张未登记物权不能对抗特殊债权乃对抗要件发挥其登记对抗效力的必然结果,进而认为,在登记对抗主义下,依据合同设立的未登记物权具有相对性。然而,该学说偏离了物权界定规则与登记对抗规则的位阶关系,对域外法的借鉴未能作出契合本土的诠释,导致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的功能错位。实质上,相对性物权说是以物权的相对性替换债权物权化。特殊债权优先受偿与登记对抗效力不存在必然联系,因而不应纳入登记对抗效力的调整范围。
  • 关键词

    民法典登记对抗主义未登记物权相对性债权物权化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QDSKL2101113);
  • 文章目录

    一、登记对抗主义下相对性物权说之形成
    (一)该学说在于解释未登记物权与特殊债权之间的效力
    (二)该学说对域外法的借鉴
    (三)该学说在本土化方面的论证
    二、相对性物权说偏离了民法典体系化和本土化的解释视角
    (一)该学说漠视了物权界定规则与登记对抗规则的体系位阶
    (二)对域外法的借鉴未能作出契合本土化的诠释
    三、相对性物权说导致设立要件的独立性被对抗要件反噬
    (一)公示生效主义下公示方式承载了三重效力判定功能
    (二)登记对抗主义下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分担不同功能
    (三)相对性物权说导致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的功能错位
    四、相对性物权说以物权的相对性替换债权物权化
    (一)特殊债权优先受偿与登记对抗效力不存在必然联系
    (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能否作为债权物权化情形
    (三)特殊债权可采债权物权化的特别规定方式予以保护
    五、结语
  • DOI
  • 引用格式
    [1]李宗录.登记对抗主义下相对性物权说之批判[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6(03):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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