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总院’)的研究生培养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是经国务院学位办和国家教育部批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进行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科研单位。本规定适用于总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取得学籍(即学籍状态为“注册”)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总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总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总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总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总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总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读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总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经研招办批准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来总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交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主管部门请假。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需要复查。复查主要通过对新生名册、学生人事档案资料、身份证件等材料的审核、比对、检测,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照片等是否为同一人;
(二)考录信息,包括考试报名信息、志愿填报信息、考试过程及成绩、录取资格等各环节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意见,报请院主管领导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由总院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三)新生入学后在指定医院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但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经院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此期间,保留入学资格者回到原所在地休养,不享受总院在校研究生任何待遇。并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四)经查在入学考试中有舞弊徇私行为者。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九条 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研究生院将入学注册的新生基本情况报各分院备案。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总院规定日期返院,到研究生管理部门注册。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不请假或未获得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二、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基础课程学习期间不准擅自离校。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违反规定者将按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培养单位学习期间,按各单位考勤制度执行。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本院医务室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应由本人写出休学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核,院长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总院,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往返路费等其它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要求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并经总院医务室或指定医院复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院长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或其它相应处理。
四、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转学。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等致使本单位(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经接收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在本培养单位(系)同一专业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系)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系)主管负责人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和培养单位(系)主管负责人的同意并考核后,与培养计划一起,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手续。
(三)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系)和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到本市范围内其他学校,经转入学校同意,由总院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学到外省(市、区)学校,经转入学校同意,由总院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学校所在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生到在总院办理转学手续。转学者,户籍和档案应随本人同时迁出。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在职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因所学专业研究方向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特殊原因必须转研究方向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研究方向申请表》,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领导审查同意,报院研究生院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研究方向后,毕业答辩前其所修课程必须满足调整后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五、保留学籍与恢复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一)参军入伍,包括国内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际学生服兵役的;
(二)公派出国(境)三个月(含)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保留学籍不计入在读时间,但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因参军入伍的保留学籍时长原则上应与实际服役期一致。公派出境保留学籍时长与公派时长一致。因参加社会实践、因私出境等原因保留学籍最长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系(培养单位)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离院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恢复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之日起15日内(如遇假期自动顺延)向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系(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持恢复学籍申请材料到研究生院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总院可按相关规定取消其恢复学籍资格;
(三)恢复学籍的学生原则上执行入学当年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内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可保留至服役期满后一年。恢复学籍时,学生应于服役期满后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六、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四)研究生擅自离院或旷课达两周以上以及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五)擅自自费出国留学、进修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以及其它不能再继续学习的疾病患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者;
(九)因其它特殊原因需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由总院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院的,不发肄业证明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因学业成绩原因退学的,原则上按入学前的学历在其来源省,报所在省、市教委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三)其它情况的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自批准退学之日当月开始停发奖、助学金及生活津贴。
七、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参加总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包括成绩单、学术活动和专业实践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选课手续。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评定,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成绩为通过和不通过。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应在毕业答辩之前重修并合格,否则不予毕业。重修或者补考所有费用由研究生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釆取个人小结,导师评议和所在培养单位考核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应修学分、学习院校以《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由总院研究生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院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可给予重修机会。
八、在学期间出国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出国(境),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出国(境)的期限为:博士生一般不超过1.5年,硕士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出国(境),须签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除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外)出国(境),必须还清其在单位所借仪器、设备和暂借款等,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短期出国(境),须在批准期限内及时回国。回国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按照《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学习者,须先退学,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九、毕业和就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未通过毕业论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包括毕业论文未进行答辩者)按肄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或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经导师及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上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发给毕业证书,并按规定就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学制,硕士研究生为三年;博士研究生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由导师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其中硕士最长可延至四年,博士生最长可延至六年,逾期仍不能毕业者,按肄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时,须填写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鉴定评语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要求,课程学习优良,政治思想表现好,科研能力强,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所在培养单位考核同意,总院研究生院审核,院学位委员会评定,院领导批准,可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期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按时办理离院手续或拒不办理离院手续者,或违法乱纪承担刑事责任者,均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总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委注册,并由教委上报教育部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和结业由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颁发国家教委研究生毕业和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研究生毕业时,采用双向选择制,培养单位可以优先录用或者推荐到相关单位。各培养单位应做好自主择业学生的就业辅导工作。
第四章 学习秩序与业余活动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院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研究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研究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四)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及总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五)研究生要遵守总院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仪器设备等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以及总院研究生公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总院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彰。奖励和表彰采取精神和物质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其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留院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院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留院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应按期解除察看;在留院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法轮功痴迷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蓄意破坏公共财产或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者;
(四)考试作弊者或经查实属靠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五)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情节严重、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违反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五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采用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允许其本人申辩。
第五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八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研究 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二)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三)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属于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研究生院决定;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导师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送院长审批并报培养单位所在省市教委和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条 被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回生源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警告以上处分等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总院在职研究生不脱离本单位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在学习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劳保和福利待遇。报考在职研究生时,需经所在单位推荐、人力资源部审核和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十三条 已录取为脱产研究生,一般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原为在职人员的脱产生如需改为在职研究生,或原为在职研究生需改为脱产的,均需由原所在研究所提出申请,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在职研究生改为脱产生后的费用,由原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领导机关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不符或有未尽事宜时,应按上级机关文件规定执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