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总院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完成培养方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5名学科专业中有造诣的委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一人。委员由院内遴选,院长批准,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2)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3)审核导师根据教委对研究生课程设置要求确定的博士学位专业和基础理论课的考试范围;审核导师根据教委对研究生课程设置要求确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科目;
(4)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6)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7)审批总院硕士、博士生导师资格;取消总院硕士、博士生导师资格;
(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总院学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要讨论学位点建设、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评定与授予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和任务是:起草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导师遴选等工作文件,组织论文答辩,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具体事务等。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
第八条 完成培养方案,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办理申请学位手续,应在每年五月底以前。
第九条 本院所属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学位申请人和培养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学业成绩、申请人思想政治品质情况介绍及评语、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和学位论文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 外单位研究生在总院申请学位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的全部资料、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书、培养单位意见书、论文摘要30份、论文5份。收到材料后,由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的三人审查小组,对学位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申请与是否需再进行课程考试及答辩的意见(除特殊情况外,都需组织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1)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好,思想作风正派,遵章守纪,服从组织分配。
(2)本院所属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学完学位课程和学满学分、成绩合格。
(3)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并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
第四章 硕士学位要求
第十二条 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毕业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对本门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用该语种写作论文摘要。
第十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硕士学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申请、论文工作情况、导师评语、答辩委员会评语;
(2)硕士学位研究生全部课程的成绩单及培养计划;
(3)硕士学位论文;
(4)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以第一作者的名义,在核心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一篇以上;
(5)总院硕士研究生授予学位评审表。
第十四条 学分要求:
(1)课程学分
Ø 公共必修课(不低于10学分),包括: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1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3) 基础理论课,要求掌握基本的数学理论。
Ø 专业必修课(不低于10学分),要求掌握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Ø 选修课(不低于10学分),选修与本专业有关或跨学科的课程。
上述课程考试要求各门成绩均须及格,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不满足成绩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2) 学术活动
研究生期间参加的学术活动是指参加培养单位(院级以上)学术讲座、参加全国研究生创新系列活动、青年演讲比赛(院级以上)、研究生征文比赛以及辩论赛等。
本项学分要求不低于2学分。
(3) 专业实践
研究生专业实践的项目包括总院与相关企业联合建立的研究生科研实习基地的实践工作;导师横向科研项目所涉及的现场实验和实践工作;总院(系、所)的大型实验室(含中心)和实践基地工作;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本人联系,导师、总院认可的实践单位的实践工作。
本项学分要求不低于2学分。
第十五条 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应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
(3)应独立完成论文并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具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担负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提交论文的时间及要求
(1)应届毕业研究生,根据培养计划的进程规定,最迟应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论文供评阅人及答辩委员审查;
(2)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得少于3万字。按照《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学位论文与摘要的编写标准与编写指南》要求格式书写。
第五章 博士学位要求
第十七条 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对本门学科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本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5)第一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该语种写作一般的本专业文章;第二外语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十八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博士学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申请、论文工作情况,导师评语,答辩委员会评语。
(2)博士学位研究生全部课程的成绩单及培养计划。
(3)博士学位论文。
(4)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且以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为第一单位的名义,在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三篇及以上,至少有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且至少有一篇被EI、SCI收录(会议论文除外)。
(5)总院博士研究生授予学位评审表。
第十九条 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语种不限。要求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4)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方面,如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鉴定或证明材料,由两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审查同意,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5)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水平要求,各门课程成绩均须及格,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博士学位课程实行学分制,统招的博士研究生修满的总学分不得少于21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得少于11分,选修课不得少于6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总学分不得少于15分,其中必修课不得少于11分,选修课不得少于4分。具体参见《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对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应能反映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实验技能;
(4)应独立完成论文并对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见解,有科研成果或技术成果。
第二十一条 提交论文的时间及要求
(1)应届毕业研究生,根据培养计划的进程规定,最迟应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论文供评阅人及答辩委员审查;
(2)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5万字,在答辩前两个月将论文分送评阅人、同行专家评阅。按照《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与摘要的编写标准与指南》要求格式书写。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二条 院学位委员会在接受申请时,要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第二十三条 院学位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决定授予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不授予学位者,院学位委员会不再对其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通过论文答辩、但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满足授予学位要求者,可以按照下列情况区别处理:
(一)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半年内(硕士生)或一年内(博士生)重新提交院学位委员会审核一次的决议:
1. 申请人课程学习不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
2. 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学位要求,但有不符合论文撰写规范的其他问题,论文必须进行修改的;
3. 院学位委员会认为应缓授学位,但无需重新答辩的其他情况。
(二)凡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而院学位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的,可经无记名投票,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院学位委员会应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院务委员会审批:
(1) 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留院查看处分;
(2) 在规定期限内经修改论文或补修课程后仍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
(3) 论文中有舞弊伪造、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4) 院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学位授予决议有争议者,院学位委员会应组织专家重新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院学位委员会就学位授予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不得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国内外著名学者或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凡总院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直接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条 硕士学位在名单公布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在名单公布后三个月无异议者,方能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已通过的学位论文分别存在国家图书馆、国家信息中心、集团档案室、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数据中心存档。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证书》由院长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违反有关条例规定时,应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论文,应摘其主要内容及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保密部分除外),并由学位办公室组织汇编成册,出版总院研究生论文集,发送有关单位进行交流。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